办理会见
罪犯亲属是指因血缘、婚姻、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,包括:
(一)直系血亲,即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。
(二)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即亲兄弟姐妹、堂兄弟姐妹、表兄弟姐妹、伯父、叔父、舅父、姑妈、姨妈、侄子女、外甥子女等。
(三)基于婚姻的姻亲,即夫(妻)、儿媳和公婆、女婿和岳父母、夫(妻)的兄弟姐妹、夫(妻)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、夫(妻)的伯、叔、舅、姑、姨等。
(四)拟制血亲,即继祖父母、继父母、继子女、养父母、养子女、实际形成的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。
(五)上述亲属的配偶。
罪犯亲属、监护人首次会见,凭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、证明办理会见手续。属于罪犯已申报、登记的,由会见室审核办理;未申报、登记的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办理。
非首次会见,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、出生证等到会见室办理会见。
罪犯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委会、村委会、乡镇、街道、公证部门、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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